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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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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希思科临床肿瘤学研究基金会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特制定基金会财务管理规定。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开源节流,量入为出,保值增值,公开透明。

(一)开源节流:遵循基金会的基本宗旨,广开门路,欢迎自主捐赠的资金,扩大学术项目数量和规模;坚持勤俭节约,注意合理压缩行政性开支,增加经费使用的效率。

(二)量入为出:项目开展要与筹措到的资金相一致,要量入为出。国家要求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度金余额的8%,行政性开支得超过当年总支10%。

(三)保值增值:要保证基金会的基本资金在200万以上,除预留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满足业务需要外,其他资金在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下,要设法增值。

(四)公开透明:筹措的自主捐赠资金、项目预决算、项目开支要公开透明,开支情况要定期向有关负责人和理事会汇报。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兼财务负责人)、会计和出纳组成。

第四条 基金会各部门和职员都有遵守本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 财务人员共同职责: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讲政治、懂业务、会管理、会理财。

第六条 办公室主任(兼财务负责人)职责: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拟订资金筹集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基金会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项目活动分析,及时向秘书长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制定财会人员的考核奖惩制度和标准;

(五)负责建立和完善基金会已有的财务核算体系,项目管理控制流程;

(六)承办理事会、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基金会财务、成本和基金积累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当好基金会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理事会、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秘书长理事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七)完成理事会、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秘书长财务工作职责是:

(一)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管理制度。

(二)审核并提请理事会审批财务预算,监督基金会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项目活动及其效益。

(三)详细核对基金会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

(四)审阅基金会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

(五)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基金会的经济行为。

(六)针对基金会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一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秘书长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秘书长理事长,并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由会计编制,办公室主任审核,每月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经财务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基金会的各项目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六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秘书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八条 财务审计每季一次。秘书长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理事长。基金会财务情况,每年度由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一次。

第十九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由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监督交接。

 

第四章 支票管理

第二十条 支票由出纳员或办公室主任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借款单”,按照可能金额多少经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二十一条 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借款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二十二条 支票借款应在签发支票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清算,超期的财务人员月底清帐时凭“支票借款单”转应收个人款,发工资时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资,领用人完善报帐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由支票领用人办理现金借款手续,并按照现金借款管理规定执行。

凡一周内支出款项累计超过50000元或现金支出超过10000元时,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办公室主任。凡与本基金会业务无关款项,不分金额大小由承办人专门报告办公室主任和秘书长批准。

第二十四条 凡10000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帐户两日内,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支付(行政性开支但不包括项目经费)每一笔款项,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可由办公室主任申请,秘书长或理事长审批;超过5万元的,须报理事长审批;

支付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须经由正副理事长会议通过,由秘书长和理事长共同签署实施,并随附理事长会议纪要。

项目经费严格按照与捐赠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规定使用,专款专用,由理事长审批;如需更改经费用途,须经捐赠方书面同意并签署补充协议后方可更改,并在发票后随附合作协议原件。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支票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理事长批准的其他合法开支。

第二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六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办公室主任审核,理事长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车辆保管维修、代办运输费用、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项目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九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10,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基金会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报秘书长理事长批准。

第三十一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借款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经秘书长批准后提取。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并写明用途、金额和还款期限,经会计审核;交财务负责人、秘书长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并按借款审批程序第二条执行。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三十三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基金会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办公室主任、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三十四条 发票及报销单经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第三十五条 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办公室主任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交秘书长理事长审核,办公室主任、秘书长理事长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办公室主任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办公室主任复核后,送秘书长理事长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三十七条 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办公室主任、秘书长或理事长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第三十八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帐目,逐笔记载现金、银行款项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第六章 物资采购管理

第三十九条 物品采购的原则:勤俭节约,价廉物美;公平公正,公开公示;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二级采购,分级管理;按需实施,杜绝浪费。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和大宗批量物品采购的基本程序

(一)编制采购方案

基金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采购计划,并确定采购方案。采购方案,明确说明两个方面:一是需要采购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品牌、数量、估价等指标;二是要提出上述物品采购的供货渠道、采购办法、采购人员、评议原则以及采购时间的安排等建议。

(二)确认采购方案

采购方案要及时提请秘书长进行论证和确定,并根据领导要求加以完善和修改。根据采购物品所需资金额度,按照审批权限提请相关领导审批。

(三)采购信息的发布和收集

及时通过合适的渠道公布本次采购物品的采购计划、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对参与投标企业的具体要求等,信息发布要公正、公平,为防止垄断行为,招标一般需要组织三家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参与,如果所采购物品厂家不足三家,则按国家相应规定进行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四)实施采购

 1.公开招标。一次性采购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采购,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发布招标信息、公示招标广告(或报纸公布或上网公布);

2)编写招标文件;

3)确定日期,并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参加招标;

4)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须向招标单位交纳产值1%(最低不少于5000元)的无息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文件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起署合同协议的招标单位将没收投标方全部保证金;

5)投标方为招标方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技术等级证、卫生许可证和企业信誉等资料,如:厂家规模、生产经营能力、设施设备、质量保证措施、如期交付措施、投标报价、样品等资料;

6)招标实施

 A、评委组成:基金会财务与办公室人员、相关专业人员和秘书长,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评委人数在5人或以上组成。

 B、评标办法确定:评标分值组成为100分,分值比例可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最终得分=(样品质量分+企业信誉分+质量保证分+投标报价分+附加分)÷评委数。

 C、评标办法在开标前当场宣布,评标、决标按评标办法执行。

 D、招标会议须进行书面记录。

 E、方案编制人同中标单位起草合同文书。

 F、提请秘书长审核确定并请理事长审批(附会议记录)。

 2.议标采购

 一次性采购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低于50万元的,在确保公正、公平的前提下,必须采取议标采购的方式。具体操作要求如下:

1)邀请和组织符合资质要求的三家及以上企业参与;

2)采购人员要求至少3人参与,人员构成可由实际需要确定,秘书长必须参加;

3)每个企业的报价文件必须自行密封;

4)报价文件必须当众启封,并逐一邀请企业代表现场答复,进行议标;

5)企业的现场答复、价格变更等必须有书面记录;

6)方案编制人同议标中标单位起草合同文书;

7)提请秘书长审核,请理事长审批(附会议记录)。

3.市场采购或加工制作

从工作实际出发,并经实践检验,确系市场采购合理的物品,如生活用品、卫生用品、办公用品等,或非定型件、无统一标准的办公或项目用品,为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实效,预算及操作建议经秘书长确认后,宜采用直接面向市场采购的办法。具体要求如下:

1)采购人员必须两人以上;

2)货比三家,摸清行情;

3)根据采购预算,控制使用额度;

4)编制采购细目和价格清单;

5)清单必须由两人以上签名,注清供货方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四十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基金会物品采购和项目物品采购。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基金会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质资产,列入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管理用具等。 

第四十四条  办公室为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设置固定资产实物台帐及卡片,设专人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编号、购建、 验收、保管、调拨、出售、报废、定期盘点等有关事项,对每项固定资产的使用落实到人,并订立相关 的使用、交接,丢失、损坏赔偿规定。 

第四十五条 财务室为基金会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负责设置固定资产总帐及明细分类帐,负责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协助综合与宣传处每季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由办公室统一购买(专用固定资产除外),办公室按照要求安排专人负责采购,请购单应填写名称、规格、 型号、性能、质量等资料以备采购及验收。依据秘书长理事长批准的请购单到财务结帐。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如需出售处理,办公室须申报出售处理固定资 产的报告并列出明细表,注明出售处理原因,报秘书长长批准。

财务室根据秘书长理事长批准的固定资产出售处理报告进行帐务处理,并开具发票及收款,办公室依据财务开具的发票及收据办理发货手续。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报废,由办公室会同相关技术人员检测后提出报废申请报告,送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财务室依据批准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报告进行财务帐务处理,办公室负责进行实物处理。

第四十九条 固定资产要按规定严格管理、定期维护保养,未经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批准不得外借。

第五十条 财务每月按各类固定资产规定的使用年限,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列入有关的成本。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凡是本基金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归档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至少15年。

第五十二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财务部主任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五十三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五十四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秘书长理事长批准。

 

第九章 处罚办法

第五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一)未经领导批准,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基金会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五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基金会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基金会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基金会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八)如果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行为的,将交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