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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6-04-28 浏览次数:27次 来源: 作者:

北京市希思科临床肿瘤学研究基金会

理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北京市希思科临床肿瘤学研究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理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管理行为,保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理事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法规政策本基金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立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基金会设监事 1–3 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二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召开理事会议时,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列席。基金会重要事项、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开展涉外活动等,应经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理事会决策,理事会应充分听取并尊重党组织意见。

第二章 理事

第三条 理事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政治素质好;

(二)在临床肿瘤学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

(三)热心社会和科学公益事业,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未受过剥夺政治权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理事的产生与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和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基金会内部事务管理

 理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学术公益活动和科普宣传工作;

(二)遵守基金会的章程,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三)贯彻基金会宗旨,执行基金会的决议,完成基金会交办的任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投票决定;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下属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表决决定;

(六)主持开展日常工作,执行基金会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理事会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遵守章程,忠实履职;

(三)组织研究基金会发展目标、战略;

(四)自觉接受理事会监事党组织监督。

 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执行本基金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基金会年度的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本基金会的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本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决定各下属办事机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聘用;

(六)执行本基金会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工作报告,监督和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1/3理事提议时,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果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以与理事会协商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 召开理事会前,由秘书处提前征集和确定议题。根据议题需要,须提前征求相关方面意见,重要议题须提前听取党组织意见。

秘书处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及议题材料送达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受托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位理事最多接受 1 名其他理事的委托

第十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 基金会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取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议。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完整准确的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列席监事审阅签名。

十六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应到理事人数,实到理事人数及签到记录;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包括参加表决的人数,持同意、反对意见或弃权的人数等。

第五章 运行保障

十七 理事会定期听取秘书处日常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及相关决议落实情况的汇报,加强监督指导。

十八 理事长是理事会规范运行和发挥作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理事会授权开展工作,保障理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督促理事履行职责,及时向理事会报告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

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长代表理事会加强与秘书处负责人工作联系,持续跟踪指导有关决议落实和制度执行。

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提名并经理事会决议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十九 秘书处设置专人负责联络服务理事,及时向理事通报工作情况、提供履职所需信息和必要工作条件,做好会议组织、议题征集、记录纪要等服务保障工作。根据理事会决议建立决议落实台账,督促相关机构全面贯彻执行。

二十 秘书处负责建立档案保管制度,并妥善保管人员资料含理事、监事、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制度文件和会议材料等档案,供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查阅。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 因理事会内部矛盾,导致理事会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按照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解决。理事长要加强协调沟通,推动理事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由党组织、监事会主持调解或提出调解方案,或者通过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司法途径等推动依法解决。

第二十 对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作出的理事会决议,一经查实由监事会根据职责提出处置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致使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的情况,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

基金会负责人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进行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等,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须承担个人责任。

 附则

二十三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本基金会章程执行。

二十四 本制度由北京市希思科临床肿瘤学研究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2026424日北京市希思科临床肿瘤学研究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正式施行。